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

因賭債簽下之本票是否有效?

    吳姓老闆去年9月起,陸續到徐姓友人經營的裝修工程公司賭撲克牌「妞妞」,賭了5、6次,每次輸掉2000多萬元。
    他欠了陳姓友人上億元,經協調打2折支付後,他簽了7張支票及2張共1280萬元的本票給陳男抵債;其中支票兌現加上現金已還了400多萬元。
    後來,陳男持本票向新北地院民事庭聲請強制執行,吳認為簽下本票是要還賭債,但賭博行為違法且違背善良風俗,依法這筆賭債應屬無效,他不負票據責任,提告主張陳男所持的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    陳男當庭承認賭妞妞作莊家時手氣很旺,吳和其他賭客都被「通殺」,吳前後2個月賭輸他1億餘元,他不忍心讓吳還這麼多錢,同意將賭債打2折。
    吳事除了還現金、簽下支票及本票抵債,還拿房地產權狀抵押。⋯⋯
    法官認為,依照吳、陳說法,吳簽下的本票的確是為了還賭債。
    但依法賭博契約因違反法令所禁止的規定及公序良俗而屬無效,陳不得享有本票的票據權利。
    陳男拿本票聲請強制執行,吳提訴訟主張賭債非債;新北地院認為賭博違法且違背公序良俗,判決陳男持有的票據債權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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