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15日 星期日

判決指出,2004年時劉政池欲經營溫泉會館,指示葉憲忠開挖公有山坡地埋設12個地下貨櫃,占用面積高達352.63平方公尺,導致水土流失。
劉政池再於貨櫃上方設置草皮、植栽,佔自占用地面4803.58平方公尺。
檢方原起訴劉政池涉犯竊佔罪和違反《水保法》,要求分論併罰。
法官審酌,劉政池指示葉憲忠埋貨櫃,占用國有地,從一重罪用違反《水保法》判劉2年3月。
葉憲忠則因犯後認罪,且犯行是在2006年前,依法減刑後判葉7月徒刑。
而蔡佰祿在偵查中坦承違法核發建照,並指示謝文華、李朝盛配合放水,不但通過建照申請,還同意展延工期。
法官認為三人未盡職責,依圖利罪重判。
全案審理期間,僅葉憲忠一人認罪,其餘7人始終否認,劉政池還曾說出「房子住久會變大」等誇張辯詞。
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竊佔陽明山國土約1500坪,違建七七行館別墅並擅自開挖地窖,被依竊佔、偽造文書等7項罪名起訴。
士林地院今依違反《水保法》判他2年3月徒刑,其餘偽造文書等均無罪。
劉政池的胞妹劉子瑩、女兒劉冠余、劉冠廷均無罪。
陽管處前處長蔡佰祿被依2個圖利罪重判6年徒刑、褫奪公權5年。
另2名官員謝文華、李朝盛依圖利罪判2年7月,褫奪公權2年。
包商葉憲忠則依《水保法》判刑1年2月,減為7月徒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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