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3月15日 星期日

凶宅與重大瑕疵認定

林男向新北地院提告後指出,他前年透過房仲公司以1000萬元購買新北市一處社區大樓的6樓房子。
入住後才聽鄰居說,這間房子前兩任屋主的兒子,5年前因感情因素,從這間房子的陽台跳樓自殺身亡,死者父親後來以低價出售給前任女屋主。
林男向當地鄰、里長查證確有此事。
他認為,不論房子是否被認定為凶宅,依我國民情,一般人忌諱房子與死亡的事有關,這是房子的重大瑕疵,足以影響房價及購屋意願,房仲公司及前屋主都應在事前誠實告知,卻刻意隱暪,害他誤買。
房仲公司說,死者並非在6樓死亡,而是墜落1樓地面後送醫急救不治,經檢方相驗仍無法確定是自殺或意外墜樓而死,林買的房子並非凶宅,沒有重大瑕疵,房價也不會減損;前任女屋主則說,她擁有房屋期間並未發生跳樓情事,並未隱瞞。
法官認為,「凶宅」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,影響房價甚鉅,屬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。
此案的死者自6樓墜落1樓地面,送醫急救2個多小時後不治,6樓住處不是陳屍處,並非凶宅。
房仲公司及前女屋主因此不必負房子的瑕疵擔保責任。
林男原本聲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,但因鑑價費用過高而撤回,無法舉證房價有減損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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