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

繼承登記

繼承登記


甲、乙2人為夫妻,育有1名子女丙,甲於民國100年1月間死亡,未留有遺囑,就甲遺有之房屋乙棟A屋,乙可否向法院訴請丙辦理繼承登記?
及訴請丙分割遺產?


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: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
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1/2。
三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2/3。
四、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」,
以案例所示甲之繼承人為乙、丙2人,因乙為配偶需與第1順位之直系卑親屬丙均分,故乙、丙二人之應繼分各為1/2。

然以上所指係對遺產之應繼分,於計算甲之遺產前,需考量甲與乙間之婚姻關係因甲之死亡而結束,乙對甲有所謂民法第1030-1條剰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存在。
民法第1030-1條規定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二、慰撫金。
依前項規定,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5年者,亦同。」
以案例所示甲僅遺有房屋一棟,乙行使民法第1030-1條剰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可先分得相當A屋1/2價值之財產。
再將剰餘相當A屋1/2價值之財產始為乙、丙二人共同繼承之部分,若未將A屋變價,乙可取得A屋3/4持分,丙可取得A屋1/4持分。

就遺產繼承之登記,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: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,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。
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。」
「繼承人為2人以上,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,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,就被繼承人之土地,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。
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,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。
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,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。

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-1條則規定:「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。」
「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,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、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、利息後,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,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;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,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,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。」

實務上常見因部分繼承人不願負擔遺產稅,則全部繼承人均未前往辦理繼承登記,造成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多年仍登記被繼承人名下之情形。
此時繼承人不惟應受土地法第73條之處罰,且依民法第759條規定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、第41-1條規定,繼承人均無法處分該土地,包含遺產分割都不行。

依前例乙以丙為被告訴請辦理遺產登記及遺產分割,是否可行?
依土地法第73條明定,繼承登記者,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,故實務見解向以「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: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
至於土地之繼承登記,依照土地法第73條之規定,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,原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。」

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,性質上為處分行為。
如係不動產,依民法第759條規定,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,不得為之。
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,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,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,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,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,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第1項之規定。

就案例所示,乙可逕為全體繼承人利益前往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,不需起訴請求。
若乙未前往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,而向法院請求丙辦理繼承登記並訴請分割遺產,恐遭法院駁回其請求。

※繼承分為拋棄繼承,及限定繼承2種。
  過去民法尚未修正前的繼承條款,係只要被繼承人死亡,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,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的情形發生。
➊拋棄繼承:
   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,繼承人通通都不要。
如有被繼承人留下之財產,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,所以被繼承人之財產將歸屬於國庫,或者由其他繼承人來繼承;如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也亦與聲請拋棄之繼承人無關。
➋限定繼承:
   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,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,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,繼承人也無需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擔,如果遺產多於債務,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。
其限定繼承,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辦理限定繼承方式,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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