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都會區房價高漲地價日貴,不僅建築業者不易找不到大面積土 地興建,一般民眾也買不起市區房子,在此情況下,地上權觀念的建 案近來越來越流行,成了購屋者新選擇。
⋯⋯
⋯⋯
由於地上權建案的房價約比周邊新案便宜6~7折,讓不少民眾趨之 若鶩,故地上權建案普遍銷況頗佳。
但什麼是地上權,許多民眾大概只瞭解房屋僅有土地使用權,依據現 行民法的規定,地上權有二種,一種為普通地上權,另一種則為區分 地上權。
所謂普通地上權依民法第832條的規定,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 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。
由於民法並未規定在他人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必須支付對價(也就是 地租),所以理論上可以約定免費設定,但實務上應該不常見,正常 來說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均會約定地租,惟依民法第835-1 條的規定,地上權設定後,因土地價值之昇降,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 公平者,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。
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,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,非當時所得預料,仍無 償使用顯失公平者,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。
所以設定地上權時曾地租約定或未約定地租,日後仍有可會發生變化 。
當然如約定了地租卻未依約履行,依民法第836條第1項的規定,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,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 權人支付地租,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,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 上權。
同條第2項又規定,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,地上權讓與時,前地上權 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,應與讓 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。
如此規定顯然是為了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。
另就權利的存續期間而言,普通地上權法律雖未強制一定需約定期限 ,但是一般而言均會約定期限,地上權的建案尤然,但是到期以後地 上建物應如何處理,則與許多購買地上權建案的民眾利害相關 。
依據民法第840條第1項的規定,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,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以外,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,地上權人 得於期間屆滿前,定1個月以上之期間,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 之時價為補償。
第二項規定,如果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 為確答者,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。
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,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。
至於區分地上權的定義依據民法第841-1條的規定,係指以在他 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,例如位置在他人土地的 上方一定的高度或在地下一定的深度,實務上運用較多者大概是公共 工程。
內容稱一般地上權分為兩種,一為「地上使用權」,即買房擁有房屋 所有權,另一種為「地上租賃權」,買方沒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等, 不知其分類的依據何在,至少在民法物權篇之中並無如此的區分,併 此說明。
由於地上權的建案沒有土地所有權,故持有期間無需繳納地價稅,但 每年需負擔地租費用。
另外在購買時,地上權產品向銀行之貸款成數可能較低,且隨著時間 的經過,剩餘可使用的年限隨著遞減,房屋的價值不免受影響,建議 在選擇這類型的產品時應綜合考量有利及不利之因素後,再做購買的 決定較佳。
但什麼是地上權,許多民眾大概只瞭解房屋僅有土地使用權,依據現
所謂普通地上權依民法第832條的規定,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
由於民法並未規定在他人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必須支付對價(也就是
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,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,非當時所得預料,仍無
所以設定地上權時曾地租約定或未約定地租,日後仍有可會發生變化
當然如約定了地租卻未依約履行,依民法第836條第1項的規定,
同條第2項又規定,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,地上權讓與時,前地上權
如此規定顯然是為了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。
另就權利的存續期間而言,普通地上權法律雖未強制一定需約定期限
依據民法第840條第1項的規定,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,
第二項規定,如果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
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,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。
至於區分地上權的定義依據民法第841-1條的規定,係指以在他
內容稱一般地上權分為兩種,一為「地上使用權」,即買房擁有房屋
由於地上權的建案沒有土地所有權,故持有期間無需繳納地價稅,但
另外在購買時,地上權產品向銀行之貸款成數可能較低,且隨著時間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