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

分管契約-頂樓糾紛案例

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歐晉德的住宅大樓爆發違建糾紛,四樓廖姓住戶狀告7樓頂樓劉姓住戶加蓋違建收租金、加鎖,還增建泳池。
劉否認頂樓有游泳池,增建是他買屋時即存在,一審判劉敗訴,但高等法院認定,劉的前手和多位住戶簽署「分管契約」,劉有權使用頂樓,改判劉勝訴;可上訴。
劉說,頂樓絕無上鎖妨礙逃生,前任徐姓屋主和住戶訂的分管契約記載清楚,他有權使用頂樓平台,出租也非不當得利,如果分管契約無效,那全國的房屋市場不就大亂,豈不變成有告就贏!
記者走訪廖姓住戶,住處無人回應。
這棟位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的電梯大樓係73年興建,劉姓住戶於92年6月購入大樓的7樓。
4樓住戶指控,頂樓空間應為全體住戶所有,但劉將頂樓逃生通道反鎖,加蓋違建出租,並用特厚鋼筋混凝土槽加蓋游泳池,經過921和331地震後,四樓陽台逢雨必漏水,訴請將頂樓恢復原狀,另以劉收租不當得利,求償85萬多元。
台北地院認定頂樓平台所有權歸全體住戶所有,判廖勝訴,廖家並獲賠7萬餘元,劉上訴高等法院。
高院合議庭審理時,劉拿出赴美取得前任徐姓屋主的「分管契約」,主張20多年前屋主和建商、歐晉德、其他原始住戶訂有分管契約,契約書約定除公設外,頂樓歸7樓住戶保管和使用,當時無同棟大樓住戶反對,他有權使用頂樓平台。
法官傳訊歐晉德太太黃美基,她證稱,記得第一任屋主時,頂樓就增建了,當時住戶們要求留通道,及保留頂樓鑰匙。
合議庭認定,徐姓屋主和住戶簽訂的分管契約,早在84年公寓大樓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,因法律不溯及既往,不受頂樓不得專用的限制,依此改判劉勝訴,不必拆除地上物、增建物或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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